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管理与相关信息
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师,促使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维科精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不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
本公司附属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子公司年度审计师原则
上由本公司统一选聘,由子公司各自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若子公司确需自
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选聘的审计师需报公司批准。
第四条 职责
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
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
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
络、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
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其它信息。
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请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工作流程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审计委员
会委员、独立董事、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的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
拟定审计师工作质量的评估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拟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阅上述资料,并对其下一年度服务及收费进行审核,
形成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
进行评估,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作出充
分性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聘原因后,按照 5.3.1 条规定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本附则为本管理制度中过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资格。
员与公司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任何
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因审计工作收取审计费用的情况除外)。
求外,还应依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诚信等综合
评价情况选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响);
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
险累计赔偿限额(可披露区间数),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诉讼主体、
目前进展等。)
日起一年。
审计师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时间最多不超过五年,满五年的须予以
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
性、客观公允性);
较)。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外,公司
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至少应包括:
发布公告。
所的名称,重点提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异议的,重点说明异议情况。
行。
修订。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