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