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
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
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
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
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
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
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士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
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额及投资计划等;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第九条 如公司本部为委托人,直接由投资部进行投资方案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如需开展,应
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
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投资部报告委托理
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等内容,公司投资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由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的测算及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事务。
(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投资方案的制定、风险控制及执行。
(三)法律与合规部、证券事务部负责法律与合规风险审核。
(四)审计监察部负责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业务由财务管理部管理。严格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
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
及合作方合同遵守情况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
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