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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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
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董事
会秘书,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
总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
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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