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
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
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选票上必须分别注明投票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
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