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獐子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
董事。
第三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
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
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该董事存在《公司章程》第
一百〇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董事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被
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
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
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如下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一)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根据深交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离职后 2 个
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交
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
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董事离职并不免除董事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会议审议
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