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02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02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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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会。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
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
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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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7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数为52,346,97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8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
代表股份数为39,208,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9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数为13,138,3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6人,代表股份数为13,14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12%。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1,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数为13,138,34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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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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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 52,335,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4%;
反对 308 股,弃权 11,47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3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 308 股,弃
权 11,478 股。
拟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52,335,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4%;
反对 308 股,弃权 11,47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3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 308 股,弃
权 11,478 股。
拟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2,335,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4%;
反对 308 股,弃权 11,47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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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3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 308 股,弃
权 11,478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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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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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