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
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