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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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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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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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
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一致,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57 人,
代表股份 178,854,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495%,均
为 2025 年 7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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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票的股东 756 人,代表股份 3,045,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 756 人,代表股份 3,045,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6 人,代
表股份 3,045,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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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三)经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78,11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848%;反对 6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42%;弃权 126,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09%;反对 615,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11%;弃权 12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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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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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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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王致勇 陈 庆
李小玲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