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9: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
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
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
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及投资者来访接待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开
披露过的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
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
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记者和投资者的考察和调
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考察费用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材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