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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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董事
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名额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董事的权责
  第七条   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可以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
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及
法治建设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
的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
  第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如下日常事务:
   (一)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整理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二)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及指示负责监督、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与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的联系;
   (四)负责并协助各中介机构制作、递交公司证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公司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会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
事会印章;
   (七)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
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
见;
   (十)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
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名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现阶段设立下列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提出建议;
议;审查重大投资、并购项目的 ESG 影响;
究并提出建议;
在风险,对公司 ESG 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于 ESG 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更正;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条件的成就;
  (四)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
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选聘
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收购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为计
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经董
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
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批准),对于《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境内股权投资
金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及全部境外投资项目、参股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
上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权投资达到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交易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范围内的贷款,授权公司董事
长组织实施;预算范围外的贷款,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
预算范围的贷款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5%以上发生的贷款还
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提案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
  议案内容如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前
董事长确认是否列入董事会议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下列董事会议案:
  (一)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本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四)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任免。
  第三十七条   总裁负责组织拟订下列董事会议案:
  (一)本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二)本公司的贷款、担保;
  (三)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
  (四)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下列董事会议案:
  (一)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有关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下列董事会议案:
     (一)有关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的议案;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四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组织、拟定相关的董
事会议案。
     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议案如属于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各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议案拟定负责人应先行将议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
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
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
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
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
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
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五节 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四十八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
董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的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董事会应
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五十五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
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在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下不得就关联交易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提案作出决
议。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表决票应在董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
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收
回。
     若董事会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
达每位董事。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
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的字
样。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
期限为 15 年。
     第六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至少由列席会议的一名审计及法治建
设委员会成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
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 1 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节 董事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六十八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
可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七十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
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到董事数、实到董事数、授权其他董事代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数、缺席董
事数、列席会议人员数;
  (三)报告人姓名;
  (四)议题;
  (五)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涉及关联交
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表决通过的主要事项;
  (七)参会董事签字并标注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可以注明原
因。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
               第八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议程、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九节 董事会会议公告及执行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则的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的,说明审议结果;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节 董事会费用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会同意可设立董事会专项费用。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制定董事会专项费用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
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费用用途如下: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的费用;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费用;
  (四)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的责任险;
  (六)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费用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如董事会费用使用超出年度董事会费用预算,董事长应在该年度股东会上说明超
支原因,并由股东会通过,如股东会不予通过,则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的董事会费用
中扣除。
              第四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九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会批准后始为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过”、
“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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