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
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工
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将ESG目标纳入公司整体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审查重大投资、并购项目的ESG影响;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分析环境(如气候变化)、社会(如劳工权益)和治理(如腐败)相关
的潜在风险,对公司ESG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六)制定、审议公司ESG工作的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并定期向董事会
汇报关于ESG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
行事前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和结论,将具体意见和结论随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