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强化法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法
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中应包含专业会计人士及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且系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法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
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
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向董
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
整改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并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
定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八)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
推动成果运用;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十一)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十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
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财务违规、重大财务风险);
(十三)向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部及法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保障。审计
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有权通过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报告、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查阅
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
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如有必要,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