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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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管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
数以上,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
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
员会委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提名委员会履
行职责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职权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管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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