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熙菱信息
股 票 代 码: 3005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何开文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7 号楼 301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岳亚梅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7 号楼 3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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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
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熙菱信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尚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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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熙菱信息 指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何开文、岳亚梅
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海盛讯 指
伙)
上海金中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海金中易 指
伙)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海盛讯及上海金中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中登公司 指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的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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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何开文
姓名 何开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上海市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7 号楼 301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岳亚梅
姓名 岳亚梅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上海市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7 号楼 301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何开文、岳亚梅系夫妻关系,自公司 2017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以来,何开文、岳亚梅为一致行动人关系,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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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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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当前公司所处行业正处于快速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和技术迭代的加速,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通过出售股权为公司引入
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通过整合,上市公司将能够与股东实现资源的深度整合,
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完
成后,各方将积极整合资源,共同拓展央国企客户市场。同时,通过多渠道进行业
务拓展,提升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本次交易若顺利完成后,
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变更为盛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
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或安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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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何开文 43,104,000 22.51% 0 -
岳亚梅 19,500,000 10.18% 14,625,000 7.64%
合计 62,604,000 32.69% 14,625,000 7.6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熙菱信息股份 62,604,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9%,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熙菱信息股份 14,62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上海盛讯转让持有的
公司 36,3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向上海金中易转让持有的公司 11,599,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何亚文、岳亚梅(以下合称“转让方”)与上海盛讯、上海金中易(以下合称
“受让方”)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市公司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88.SZ,以下简称“熙菱信
息”或“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62,604,000 股股份,占熙菱信息总股本
(191,471,030 股)的 32.69%,是上市公司熙菱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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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受让方各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转让
方处受让目标公司股份,从而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整体安排,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转让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47,979,000 股的无
限售流通股股票(“标的股份”),标的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 25.06%,各转让方分别转让、受让方分别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具体
如下:
转让方 出让股份数量 出让股份比例 受让方 受让股份数量 受让股份比例
何开文
上海金中易 11,599,000 股 6.06%
岳亚梅 4,875,000 股 2.55%
各方一致同意采用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5.02 元/股,受让方各自应
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具体如下(为避免歧义,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
协议项下所述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受让方 应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转让方 应收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上海盛讯 546,427,600 元
何开文 647,422,080 元
上海金中易
本协议生效且各方已就本次交易编制完成各自所适用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由
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各受让方应各自将其应付股份转
让价款金额的 15%(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分别支付至如下约定的共
管账户。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尽快安排在招商银行以转让方指定公司名义为本次交
易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应由转让方指定公司与各受
让方以各方均认可的方式实现共同监管及管理,以实现除本协议约定外,未经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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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共管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因开立、维
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所适用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各
受让方应各自将其应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 15%(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支付至共管账户。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生效后,且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得以全部满足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视为已满足或被受让方全部或部分书面豁免后
五(5)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
材料。
在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的五(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
共同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发送划款指令,将共管账户内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
款账户。
在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后,转让方应在各方共同认可
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所涉税款的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转让方应将已收
取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税款,因转让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延迟缴纳税款导致受让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
书面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全额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并向受让方赔偿相当于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所合规确认意见且转让方已完成本次交易所涉税款的缴纳并向受让方提供完税凭
证的前提下,各受让方应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将其各自应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的 70%(以下简称“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伍(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
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
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过户”)。
管账户资金解除监管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前该等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于
转让方;若本协议非因受让方原因解除,则在共管账户资金解除监管并退还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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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该等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于受让方。
第二条 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除非受让方作出书面豁免,各方根据本协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
意见申请,应以本第二条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各方进一步确认,若受让
方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0 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本第二条先
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的合理理由(该等合理理由应符合本协议约定),则本第二条
下列先决条件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 51 个自然日视为已满足。
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书面的结论
性意见,未发现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未发
现标的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导致标的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存在实质障碍的情形,
尽职调查结果与目标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无重大差异(即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标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隐性债务及担保。
效,且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权限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负担,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
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大不利的变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本次交
易后受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构成不利影响(按年度经营惯例通过的针对
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但前提是该等股权激励计划对应的目标公司新增发
股份数量在扣除目标公司现有库存股数量后不得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3%),或
对目标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 10%损失的情形(正常经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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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亏损除外),或对已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数据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易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且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目标公司表决权
比例超过 5%,不得影响受让方控制权稳定。
对本次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政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
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过公开市场募集。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交割
名下之日(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或“交割日”)起,各受让方即成为
其各自所受让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所有权、处置权和
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处置权、收
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比例享有。
第四条 过渡期安排
户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不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并应促成集团公司根据中国法律
的相关规定合规经营。
过渡期内,在集团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其代表提供其所
合理要求的有关集团公司的资料。转让方保证,受让方有权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正常
工作时间对集团公司的财务、资产、债务、合规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促使集团公司维持业务稳定,并应尽最大努力保持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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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完整,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员,保持集团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
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及时告知受让方以下事项,并与受让方讨论该等事项对集
团公司的影响,进而保证集团公司将按照合理方式稳定运营:
能产生任何重大影响的变更;
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当促使其关联方和相关人员与受让方及其相关人员共
同处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事宜;不得进行任何类似本次股份转让或与达成本协
议拟定的交易相冲突的任何其他交易(上述任何交易称为“第三方交易”);如转
让方从任何其他方获得与可能的第三方交易相关的任何询问,应及时通知受让方。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促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做出正常经营活动以
外的,有损集团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任何行为。特别地,在过渡期内,未经受让方事
前书面同意,转让方应确保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均不得做出如下任何行动:①修
改公司章程或其他治理性文件;②新增发行、授予、销售、质押、转换或处分其任
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或可兑换为其股份的其他证券,或实施任何可能贬损受让方
在本次交易后持股权益的行为(依据年度经营惯例通过的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计划除外);③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并购、重组、清算、申请破产或
者其他类似的行为;④更改其借贷、租赁、信贷、风险、资产负债管理及其他重大
经营策略或会计处理规则;⑤就其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股息或其他分红作出任
何宣告、支付或预留资金;或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取消其任何股份或其
他证券;⑥就任何担保承担责任,或产生、承诺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债务或其他
重大责任,或放弃、取消或转让任何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索赔或权利;⑦收购任
何重大资产或第三方的股权、股份或证券,或以其它方式对任何人进行投资、承诺
投资;⑧以任何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激励,或发放任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激励工具(依据年度经营惯例通过的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
划除外);⑨在其任何重大资产上设立权利负担,或出售、出租、许可或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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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⑩增加任何员工福利的开支,或增加应向任何员工、董事、
管理人员或顾问支付的薪酬,无论其是否附带条件或以其他方式;?和解、同意和
解、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未决或威胁的诉讼、司法程序或监管作出妥协;?设
立任何新的子公司或解散、清算或者关闭任何子公司,或进入新业务领域或停止任
何业务或任何重大业务运营;?开立任何新的银行或存款账户(或就任何现有银行
或存款账户的任何现有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或授予任何新的授权委托书;?以任何
方式改变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五条 转让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转让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及承诺,并确保以下各项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协
议的签署日、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的。
的股份转让等行为。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签署并履行
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身合法财产。转让方是标的股份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拥有对标的股份
的完整权利,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信托权利,亦不存在质押、担保、司
法保全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或权利负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
持目标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受让
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影响干预集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
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目标
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
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放弃表决权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
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定而制定且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集团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
况,集团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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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财务状况及审计结果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披露,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未为任何人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
权(为公司自身提供除外)。
保密的情况下,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对集团公司的业务、
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配合受让方选定的提供本次交易并购融资的金
融机构开展对集团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协调集团公司
及相关人员,按照受让方及其中介机构、选定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准
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不应拒绝或怠于配合尽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误导
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其他类似行为。在转让方及集团公司根据本款如上约定
对尽职调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的前提下,如在尽职调查时限内,受让方聘请的或选
定的机构未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则视为第 2.1 条的先决条件已经成就。
第六条 受让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适格收
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行为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受让方构成合法、有效
及具约束力的协议。
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将根据付款时间安排提前 10 日向转让方提供能够完成交易
的资金证明或付款能力证明。
议约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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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以及其他重大资本市场违法或失信情形。
中受让方保证的内容,以及依法披露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日及生效日在各方面均
属真实、准确。
第七条 公司治理及收购后稳定经营
务协助受让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调整及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以确保受让方稳定取得对目标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转让方保证促成前述事项,配合受让方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
调整,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目标公司的董事同意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
具体调整如下:
各方同意新一届董事会仍由 7 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 4 名,独立董事为 3
名,同意受让方有权提名 6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提名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各方进一步同意董事会各下属委员会(包括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中半数以上的成员
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在监事会尚未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各方
同意新一届监事会仍由 3 人组成,同意受让方有权提名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剩
余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在监事会根
据中国证监会规定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
下,各方同意安排受让方提名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为保障集团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受
让方的要求进行改组,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应由受
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为确保受让方稳定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让方同
意在股份过户完成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派专人向受让方介绍集团公司
人事、财务、生产、采购、销售、研发、合同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流程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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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根据受让方的要求修订及完善前述流程及相关制度。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除行使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治理文件规定的相
关权利外,在集团公司持续运营原有业务板块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将合理保持集团
公司原有业务板块遵循既往惯例进行运营。
益的原则继续经营管理集团公司原有业务板块,努力保持相关业务的业绩稳定和
良好发展,不从事任何损害集团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目标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制定的各项公司运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
时向目标公司报送目标公司按照监管规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且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受
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或发现标的公司股票存
在被终止上市风险、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导致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存在实质障碍的情形,或尽职调查结果与目
标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隐性债务及担
保;但受让方根据本款约定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0 个自然
日内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任何重大不利的变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
本次交易后受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构成不利影响(按年度经营惯例通过
的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但前提是该等股权激励计划对应的目标公司
新增发股份数量在扣除目标公司现有库存股数量后不得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经营造成的经营性亏损除外),或对已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数据进行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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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易的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政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存在重大瑕疵,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
损失、被要求补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任何第三方进行追索的,转让方连带
地应在十五(15)日内向集团公司以及受让方补偿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指所有者
权益损失)。转让方根据上一款约定向集团公司及受让方承担损失补偿责任所涵盖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处罚。
或任何其他纠纷。
形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等。
各类事项未能符合相关法规或监管之要求或其签署的协议约定,而导致集团公司
或受让方遭受损失、行政处罚或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九条 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各方同意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进行沟通,并共同协调目标公司,
以确保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交易安排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若受让方单方披露导致转让方或目标公司被监管警告或行政处罚,受让方需承担
全部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及约定,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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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协议签署时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由于转让方自身原因或目标公司之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或不
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的,且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受让
方有权独立选择:①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则转让方应在三
个工作日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向受让方赔偿违约金,在受
让方尚未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况下,本项前述违约金金额应为全部股份
转让价款的 10%,在受让方已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况下,本项前述违约金
金额应为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或②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每逾期一日,转让方
应向受让方赔偿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受
让方选择继续履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如果标的股份过户或者目标公司改组仍未
完成的,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并要求转让
方根据上一款约定进行赔偿。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改组未能完成,每逾期一
日,则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股份转让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未按约定支付股份转让
款/解除共管或故意拖延、不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的,且逾期十个工
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转让方有权独立选择:①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
止收购安排,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转让
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前述违约金金额
后的剩余款项;若已收取款项金额小于违约金金额,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该等
违约金与其已收取款项的差额;或②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
转让方赔偿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转让方选择
继续接受收购安排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仍未能完
成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受让方应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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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则转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
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前述违约金金额后的剩余款项;若已收
取款项金额小于违约金金额,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该等违约金与其已收取款
项的差额。如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交割日后 45 天内完成约定的目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每逾期一日,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股份转让总价款万分
之三的违约金。
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恢复到本协议签
订前的状态;同时,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为避免
歧义,本协议解除的情形下,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及盖章后生效。
协议项下相关条款的,各方应尽各自最大努力达成一致接受该等变更并签署相关
书面协议。
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和根据本
协议的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合理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一方有权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并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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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 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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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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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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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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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开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岳亚梅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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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乌鲁木齐市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熙菱信息 股票代码 300588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开文、岳亚梅 上海市
人名称 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
份数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62,604,0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32.69%
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变动数量: 47,979,000 股 变动后数量:14,625,000 股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25.06% 变动后比例: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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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方式: 协议转让
式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 ■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
是 否 需 取 得 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
准 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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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开文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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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岳亚梅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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