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豪威集团 公告编号:2025-077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2025/8/1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 元(含税)。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为 1,217,223,78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15,134,36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202,089,422
股。按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4,459,672.84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此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
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02,089,422×0.22)÷1,217,223,785≈0.22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1+0)=
(前收盘价格-0.2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2025/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虞仁荣先生、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贾渊
先生、纪刚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财税[2012]85 号《通知》”)及
《 关 于 上 市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
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如其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对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4 ) 对 于 投 资 于 公 司 在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GDR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
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
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
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瑞士时间 2025 年 8 月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0805043
特此公告。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