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券商”)受东方财富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沈友根(以
下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东方财富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
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金公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
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 16 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5年7月18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出让方名称 截至2025年7月18日收盘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沈友根 189,606,534 1.20%
注:东方财富股份总股本为15,804,037,675股。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158,800,000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
下:
占截至2025年7月18日收
转让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盘所持股份比例
沈友根 158,800,000 1.00% 83.75%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东方财富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虑进行本次询价转让的原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
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东方财富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指引第 16 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购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
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当
有效认购的累计认购股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158,800,000 股时,上述累计有效认购的最低
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102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
管理公司 19 家、证券公司 14 家、保险公司 7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9 家、私募基金
管理人 52 家、期货公司 1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
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
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
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
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
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
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
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
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5 年 7 月 21 日 07:15 至 09:15,
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37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了
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
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确 定 原 则 ” 一 致 , 确 定 本 次 询 价 转 让 的 价 格 为 21.66 元 / 股 ,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为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7 家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受让股份
序 实际受让数量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在总股本
号 (股) (月)
占比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合格境外机构
PLC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受让股份
序 实际受让数量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在总股本
号 (股) (月)
占比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合格境外机构
司 投资者
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合计 - 158,800,000 1.00% -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金公司向本次获配的 17 家机构投资者发出了《股东以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
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金公司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的《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
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东
方财富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
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
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5 年 7 月 18 日,组织券商出具了《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
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
不存在《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
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
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
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规定。
受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出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
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
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
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
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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