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鼓: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5 0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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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山东省章
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证券部负责具体
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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