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6 证券简称: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或“发行人”或“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
售的股东户数共 10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7,516,309 股,占总股本的比
例为 42.7843%;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 2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为 8,298,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计为
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因 2025
年 7 月 26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500,000 股,并于
股本为 373,409,806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14,909,806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383,701,51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的 92.4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31,208,287 股,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7.5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993,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0.48%。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909,806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381,707,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2.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股份数量为 185,814,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843%,限售期
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7 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
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有新的规定,
本人/本企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人/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原名称:珠海高瓴锡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
定,对于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份,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
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该等新增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
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需)。
受以下约束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企业承诺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上市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事项所作出
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
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
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
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代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顺四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厦门坚果核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远大方略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深圳世横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于 2021 年 6 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本企业自完成对公
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
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
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
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代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 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
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
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
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人之前就本
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
律。”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获配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
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服贸基金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的股东户数为 10 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 2 户。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深圳市绿联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锡恒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绿联和顺管理咨
伙)
深圳市和顺四号管理咨
伙)
深圳市和顺三号管理咨
伙)
深圳市和顺二号管理咨
伙)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广东远大方略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厦门坚果核力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发战略配售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
限售股 基金(有限合伙)
华泰绿联科技家园 1 号
首发战略配售
限售股
产管理计划
合计 193,875,840 185,814,393
注 1:陈俊灵现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8,005,837 股。
注 2:上表部分合伙企业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数与所持限售股数不一致,系因其部分合
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承诺所持有的份额限售期为 36 个月,本次相关份额对应限售股
份暂不进行解除限售。
注 3:珠海锡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珠海高瓴锡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于 2025 年 7 月完成名称变更。
注 4: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其中: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后限售股 8,298,084 2.00 -8,298,084 0 0.00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
三、总股本 414,909,806 100.00 0 414,909,806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
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自律监管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同意绿联
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