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构的稳定性;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最低人数;
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人。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
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和离职后半年内,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