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5-05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72,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7,194,547 股的 0.06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股的 33.937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8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2,333,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7,194,547 股的 1.7440%。
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2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33%;反对 1,5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110%;反对 1,5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35%;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719,811,3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2,616,753 股,则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 707,194,547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9,730,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12%;反对 7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89%;反对 7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6%;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5%。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9,566,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30%;反对 8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92%;反对 8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49%;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0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44%;反对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75%;反对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81%;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0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44%;反对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75%;反对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81%;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同意 239,295,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2%;
反对 1,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494%;反对 1,1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1%;弃权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