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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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雷利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与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
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细则如需修改,
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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