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
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
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
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
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
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
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
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
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
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
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
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
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
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
形区别处理:
选;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
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二十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
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
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
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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