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
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股份
变动管理指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或解锁事宜。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
相应变更。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一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
照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有关当事人能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易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证券账户
被他人非法冒用、盗用等情形)外,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在公司知悉该事
实后,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就其违规行为
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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