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1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100.0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4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3,80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76.61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5〕518Z0066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
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超募资金进行存储、使用
和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兴
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
放金额
影 石 创 新 科 超募资金 兴 业 银 行 深 337060100107098866 0
技股份有限 圳宝安支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兴业银行深圳宝
安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二)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
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
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刘冠中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
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insta360@citics.com。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十)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
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一)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
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
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