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5-047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9 - 2025/7/30 2025/7/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2025 年 6 月 5 日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
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上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62,338,461 股,扣除目前公司回购
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 3,994,300 股后,即以 458,344,1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503,248.3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8,344,161
股×0.30 元)÷462,338,461 股≈0.2974 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74)÷(1+0)=(前收盘价格-0.297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9 - 2025/7/30 2025/7/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27 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及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3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1048060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