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朋医疗: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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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
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
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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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委托理财”
交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
述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及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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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等,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十三)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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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
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的;
  (十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承诺事项;
  (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十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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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董事、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
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
的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反倾销、新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通知,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等;
响的信息。
  (二十五)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包括:
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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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六)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重大合同,包括: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
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三十二)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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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三十四)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三十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
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含以下内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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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上述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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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一)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拟报时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并尽
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人员不得超过
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二)原则上该等信息应直接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知悉该等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原则上该等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基于工作和业务的
需要必须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注明“保密”字
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九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方式;
  (二)电话方式;
  (三)会议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
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整理完整的材料,经责任人批
准后报公司证券部汇总,再由证券部报送董事会秘书,提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
知会经理层,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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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
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
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建议董事
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
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
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
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 10 —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
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
任。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将及时告知深交所、江苏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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