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