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6 证券简称:星宸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宸科技”)于2025年7月18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8.38元/股调整为18.18元/股,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2024年7月20日,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2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5676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8.38 元/股调整为
归属期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完全归属,同意作废该些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90,044 股;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12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55,232 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42,10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
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涉及派息事项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此,公司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8.38-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对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已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归
属及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