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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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系指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本
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
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一)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
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
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本公司生
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
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本公司稳定
和高效发展。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
济规律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
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以便本公司进
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
施。
  第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提供担
保、合资合作等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
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
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准则》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本
公司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规定接受本公司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经本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接受本公司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
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
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本公司证券投
资部;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本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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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证券投
资部;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
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财务
报表。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统计产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 10 天内书面向本公司提交情况报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及全资子公
司。全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由本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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