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0)。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类型、
召开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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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4: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
仑街道中关村大道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844,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8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783,4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18%。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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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
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11,6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9%;
反对 997,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5%;弃权 118,964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控股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