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且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
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
任职期限、行权条件、行权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