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汇掉期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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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掉期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掉
期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
的汇率风险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
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
视同公司发生该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掉期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
外汇掉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掉期业务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者在
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掉期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
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掉期业务的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掉期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掉期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掉期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掉期业务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掉期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掉期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外
汇掉期业务交易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审核,
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掉期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外汇掉期业务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期业务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公司外汇掉期业务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经营层开展外汇掉期业务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
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并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掉期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掉期业务的
建议方案。
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币汇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息,
制订外汇掉期业务计划。
采购、销售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掉期业务
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经理、经办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
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审计部和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情况。
监督检查,并以此为依据对外汇掉期业务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掉期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掉期业务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
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掉期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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