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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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于 2025 年 7 月 13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
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上午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杨永
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温月芳女士反对,反对理由后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温月芳女士反对,反对理由后附。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董事温月芳女士的反对意见及公司董事会讨论情况
  一、 关于议案 2,董事温月芳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部分
条款超出《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可能导致治理失衡,
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此外,对董事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等提出异
议。持反对意见的修改具体如下:
司替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没有明确当法定代表人以
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时,或以公司名义行事从而谋取私利
时,相关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目前的修改容易导致法定代表人职权
边界模糊,可能造成个人行为与公司责任界限不够清晰的风险。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条明确规
定了本条款内容,旨在保障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尤其是第 (五)(六)(九)项,可能存在董事长职权行使越界的风险,
建议进行限缩。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董事长职权的赋予属于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的履职措施,
       《公司章程》中所列示董事长职权是其必须的职能,
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也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惯例,本次修订结合了公司实际需
要,有助于治理更加规范。
百八十五条,手机信息不能作为通知方式,因为手机可能出现故障、
信号问题、被屏蔽等情况,导致董事未能及时接收。建议删去。考虑
到提前 3 天通知时间过短,可能导致董事因行程安排仓促无法充分准
备参会,也难以深入研究会议议题。为保障董事能更全面地履职,确
保会议决策质量,建议将通知时间延长至 5 天。第二款的“特殊情况”
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导致召集人滥用权利,随时召开董事会。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都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发出,保障了董事充分
履职的条件。公司其他董事在收到材料后,就相关条款的修订先后询
问并给予了建议,不存在无法充分准备、难以深入研究会议议题的情
形。董事会通知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董事会通知发出以书面通知为
主,电子通知为辅,至于手机信息通知作为补充,是通知手段的丰富。
临时董事会提前 3 天发出通知已预留给董事充分了解会议议题的准
备时间。第二款“特殊情况”的规定,旨在提高公司应急决策效率,
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处理。同时,要求召集人在会议上说明情况,以保
障程序透明,避免权力滥用。
会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如果是有损失公司
利益,是否也要严格执行?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公司去年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人员
存在与公司治理要求不尽相符的情况,公司吸取经验教训后,认为应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公司治理有效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责任,维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决策的权威性,制定了本条款
并完善了章程其他条款。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建议删去。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
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章程修订文件是严格依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及各中介机构充分论证,并
与主管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后形成的,相关条款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要求,且兼顾了公司的实际,不存在温月芳女士质疑、反对的
情形。
  二、 关于议案 3,董事温月芳认为:因其对部分议案提出异议,
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同样表示反对,待全部事项落实完毕后再择机召开。
  公司董事会经了解,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公司章程》系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发展需要而修订。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升规范运作水平,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障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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