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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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修正)》《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
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机构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照本制度执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情形的说明及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
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证券登记机构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
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
制度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公告。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
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根据深交所相关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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