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
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
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提出年度绩效奖金方案。
(二)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
酬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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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董事(以下简称为“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
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外部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
责确定其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
定其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
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
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
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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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的程序如下:
(一)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董事长、人力资源中心、
财务中心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并拟定绩效考核结果及年度绩效奖金草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年度绩效奖金草案等方面对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奖金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
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中心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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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调整,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
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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