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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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主管的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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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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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
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禁止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
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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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主管的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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