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
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
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①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②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③保障公司资产的
安全;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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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
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当配
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
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并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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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
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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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
改进的建议;
司董事会、总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任工作,应当具有审计专业或财务、财经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公司秘密,不玩忽
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
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的各个部门、内部机构、非法人独立核算
单位、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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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
计,包括:
合法性审计;
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
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
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
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
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者
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其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者
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
处理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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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者后,被审计者必须执
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对
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
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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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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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和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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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流程;
密责任;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要求,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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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三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②审计对象;③审计
目的;④审计范围;⑤审计的内容与重点;⑥审计方式;⑦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⑧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
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③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④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⑤审
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
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
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
账簿、明细表)、会议记录和文件、合同或协议、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
的复印件;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
存在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
录;④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
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
施审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
核日期;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
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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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
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审计者
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书
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
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公司应当将记录和反
映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
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
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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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
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如需将审计档
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
参股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经董事长
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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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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