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进行认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
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
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9)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至发行
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或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的其他未尽程序参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若有)、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
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四)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
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二)董事和董事会相关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及董
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要责
任:
(一)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关于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未披露前,
均属于未公开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
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按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
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
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临时报告在采用前款规定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
收集公 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
权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七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
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