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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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制性股票的回购总金额为 9,843,150.00 元。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3,135,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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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以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89 人调
减至 286 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新增股份)》(公告编号:2023-090),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新增部分授予 149 名激励对象合计 341.505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66%。授予的股份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市流通。
予登记完成公告(回购股份)》(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股份部分授予 104 名激励对象合计 399.994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8%。授予的股份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市流通。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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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内容
(一)股份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激励对象离职后违犯竞业禁止相关义务,
激励对象离职前因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公司有权追回。”
鉴于首次授予的 3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860,000 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按公司内
部现行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考核 70(含)<评 60(含)<评分 评分
评分≥80
评分 分<80 <70 <60
解除限售
系数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7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评分结果在 70(含)-80 之间,本次可解除限售系数为 0.8。因此,董事会同
意回购注销前述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
较之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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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30%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50%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72% 62%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安排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
的营业收入较之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50%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72% 62%
以上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权益解
除限售比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8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92,842,271.65 元,
相比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6.43%,未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鉴于上述情况,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公司将回购注销 22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66,500 股以及 3 名预
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3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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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135,500 股。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3.30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62 元/
股。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总计 9,843,150.00 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全部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18,467,074 股变更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份数(股)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508,299,424 98.04% 0 508,299,424 98.64%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67,650 1.96% -3,135,500 7,032,150 1.36%
合计 518,467,074 100.00% -3,135,500 515,331,574 100.00%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
股东创造价值。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来的 518,467,074 股减少
至 515,331,574 股。注册资本由 518,467,074 元减少至 515,331,574 元。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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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
程序,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手
续。
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