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7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7 月 16 日
? 授予数量:200 万份
? 行权价格:13.33 元/份
或“深圳新星”)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5
励计划(草案)》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62)。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5)。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
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
第一个行权期 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
第二个行权期 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
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相较于 2024 年的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5年 18% 14%
第二个行权期 2026年 48% 38%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与相应行权期公
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确定
方法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实际 A≥Am X=100%
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Am>A≥An X=A/Am*100%
(A) A<An X=0%
注 : 1 、 “营 业 收 入 ”以 经 公 司 聘 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所 载 数 据
为 计 算依 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分年度进行考核,
根据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
其行权的比例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 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 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
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注销。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授予股
获授的股票期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总量的
权数量(万份) 本的比例
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合计(6 人) 200 100.00% 0.95%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13.33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2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日的期限)
构 1 年期、2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
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
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深圳新星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新星不存在不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