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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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 年 4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7 月 1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拟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针对上述研究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并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
资料等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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