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惠国际: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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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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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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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出
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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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50%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公告。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
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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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公告。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补充流动资金到期
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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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但不低于 5%,且不
低于 500 万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后如有结余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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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
的合理性。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者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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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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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尽快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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