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
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 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
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
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1)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
励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一章程条款删除,并非相关法律法规
(2)前期通过税后利润已回购约 3.5 亿元股份,已满足前期审议的
的强制要求;
股权激励,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足,有违财务审慎的原则;(3)以后若通过举债,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将增加上市公司负债,有损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
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表决结果:8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因不同意《公司章程》部分
修订内容,因此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3/4 以上的董事同意。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