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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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或“上市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
委托协议》,指派经办律师担任威尔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威尔泰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一)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适
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更新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威尔泰
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
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
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信息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
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初次接触时,即告知本次交易涉
及的相关主体需对商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商讨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
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少数核心人员,各方严
格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并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知情内容;
(四)上市公司提醒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须对包括亲属、
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严格保密;
(五)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六)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进行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
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
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徐 晨
马敏英
桂逸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