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尔泰”)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晨道(湖北)
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友
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
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
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
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江新材”或“标的公司”) 30,285,330 股股份(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
本的51%)。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成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
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
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佳麟 潘沛宪 雷晨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