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尔泰”)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晨道(湖北)
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友
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
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
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
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江新材”或“标的公司”) 30,285,330 股股份(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
本的 51%)。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成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本独
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
以现金方式购买紫江新材股份,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沈雯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佳麟 潘沛宪 雷晨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