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员工提供安居借款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广
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居借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居借款事项概述
居借款未偿还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
尚未使用的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
款资金池所剩额度,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和审批。
持股平台共同设立的控股公司的所有符合《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员工,
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及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具体条件见《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
应当符合委贷银行关于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
准见《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委贷银行与员工签署的《委托贷款
合同》确定。若借款员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只接受其中一
方的借款申请。
贷银行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绩效考核中,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均在 B 级(含)以上,免计利息;个人绩效考核评价
在 B 级(不含)以下,则从次月起按该考核当月的 5 年期以上 LPR(同期银行贷款报
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归还完毕或在后续的绩效考核中恢复至 B 级(含)及以
上的当月。具体的借款利率标准见《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
资料,经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资
格审查,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司与员工签署《员工安居借款协
议》,并由公司出具《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递交至委贷银行,由委贷银行与员工签署
《委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请提前还款,根据委贷银行相关规则办理提前还贷。根据《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规
定需支付借款利息的,借款员工同意公司在应付其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
益中直接扣除。若发生《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中约定公司需提前收回借款情形的,
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二、风险防范措施
借还款流程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分别由部门负责人、人力
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定期对员工安居借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如有异常情况将按照协议约定依法办理。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安居借款并制定<员
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安居
借款事项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归属感,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公司已制定《员
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表决,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向员
工提供安居借款。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安居借款并制定<员
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下,使用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安居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能
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激励员工积极性。公司《员工安居借款管理办法》充分
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四、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0 元(不含本次财务资助),
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供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员
工提供安居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玉龙 张文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