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 卧龙新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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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卧龙新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材料和通知发给全
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八)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九)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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