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
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报告责任的人员和部门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公司《深圳市迅捷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证券部,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
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
披露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
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
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